你要搜集到老赖借用别人银行卡和微信的证据,找到借给老赖银行卡和微信的人跟他说明事情的严重性,上报法庭强制性处理,或者是他不要脸你就更不要脸,他老赖那你就无赖!面对这种老赖你除了要控制好自己不杀人的冲动以外,还要做好长时间跟他耗着的心理准备,千万不要觉得人家是老赖那你就彻底拿他没办法了,你的钱可不是大风刮来的,没理由就被大风刮去了,捍卫自己的权利!每个人都有弱点存在,只要找到别人的弱点再进行攻击,真不怕钱会要不回来。
如果你是已经打完官司并且成功了,可老赖依旧不还钱还故意逃避这件事,你找他要钱他开口闭口就“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但是你还是知道他有悄咪咪使用别人的银行卡和微信来消费。这时候你收集他使用别人银行卡的证据,收集他微信转钱记录或是消费流水记录来证明他是有钱故意不还,你完全可以网上去找技术厉害点的人搜集这些证据,花点小钱而已。或者你知道是谁借给他的银行卡和微信,你就直接找到那个人跟他说清楚“助纣为虐”这种行为也是犯法的,一旦被起诉那就面临着也要坐牢的风险,朋友之间关系再好也不可能牺牲掉自己的前途。
面对这种故意转移资产有钱而不还的老赖,你跟他讲道理他只会当你放屁,因为这种老赖已经不要脸面了,他才不管你说什么呢,只要他还有钱就行。对付这种人你就唱衰他的名声,在他住的地方各种锣鼓喧天地宣传他老赖行为,让邻里邻居都不敢跟他来往。如果你觉得这样的力度还不够的话,你也可以适当地做出一些实质性的行为去骚扰他的生活,比如经常跟踪,比如偷偷找人教训他一顿,再比如就赖在他身边不走,让他也享受一下被人不断骚扰的滋味,这种方法其实都还挺实用,就算他报警也没关系,你只要没有做出实质性伤害到他身体的事就没啥事,而且你还可以借由他报警一事跟警察说他是老赖,警察也不会站在他那边的。
再者就是骚扰老赖的家人,他肯定会有父母、子女或是伴侣的,他不可能一个人活在这个世界上,只要跟他有关联的人你都去骚扰,我就不信老赖还会那么不要脸。子女在上学的你就在校门外宣传他是老赖子女,家中有年迈父母的你就苦口婆心跟他们交流,再去伴侣上班工作的地方曝光她的家丑。虽说家里人是无辜的,可他们多多少少都有用到老赖的钱,与其说是老赖的钱,倒不如说是自己存放在老赖那要不回来的钱,也实在是走投无路了才会想到这些方法啊,不能说因为自己善良就任由老赖那么嘚瑟的,该心狠就心狠一些。
以上方法比较适合用在巨额债务的那种,像几千几百的不至于花那么大精力去对付老赖,有那个时间和心思还不如好好赚钱,几千几百块钱就当是打水漂了呗。
公安局没有黑名单这个词,我们所说的公安的黑名单指的是在公安局有案底的人,范围很广,包括前科人员、吸毒人员及在逃人员等。
其中,案底和吸毒人员名单在公安机关永久保存无法消除,在逃人员名单在嫌疑人投案自首或被抓获后就会消除,受到刑事处罚后变成有案底的人。
但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案底是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为"前科"。个人的刑事犯罪记录,存于当地或上至国家级的档案中,是自然人的历史另类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
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犯罪记录制度是现代社会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现就建立我国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1、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基本要求
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对犯罪人员信息进行合理登记和有效管理,既有助于国家有关部门充分掌握与运用犯罪人员信息,适时制定和调整刑事政策及其他公共政策。
改进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效防控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助于保障有犯罪记录的人的合法权利,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近年来,我国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工作取得较大进展,有关部门为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
认真总结并推广其中的有益做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犯罪人员信息的登记和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犯罪记录制度,对司法工作服务大局,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推进社会管理机制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开展有关犯罪记录的工作,要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框架内,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要立足国情,充分考虑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和人民群众的思想观念,注意与现有法律法规和其他制度的衔接。
要充分认识我国的犯罪记录制度以及有关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这一现状,抓住重点,逐步推进,确保此项工作能够稳妥、有序开展,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犯罪记录制度,健全犯罪记录工作机制创造条件。
2、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主要内容
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
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通报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
监狱、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被释放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通知书》寄送被解除矫正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
国家机关基于办案需要,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查询有关犯罪信息,有关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上述机关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入伍、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进行。
辩护律师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要求查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记录的,应当允许,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被执法机关依法封存的除外。
(4)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切实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际,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执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可以作为工作记录予以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