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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 法院执行,公司注销 法院执行怎么办

1、法律分析:如果是注销的,被告公司在注销的时候,其公司的股东在提交给工商局的材料中,会有一个承诺,承诺如果有未清结的债务,由公司股东承担责任。以新事实为由申请再审。如果是一审期间注销,那么发回重审,追加股东为被告;如果是二审期间注销,就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起诉。注意,但这样判决后,原告可以另行起诉公司的股东,直接承担清算不当或未尽起诉之责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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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一条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收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公司有执行案件能注销,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向法院提出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在依法清算过程中,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可以申请注销企业,但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除外:(1)尚有未了结的债务;(2)未履行清偿债务的监管条件;(3)未完成清算程序。因此,企业注销过程中必须履行完善的清算程序,支付完毕全部债务,办理完毕税务和社会保险手续等程序方可实现注销。在企业执行案件中,如果判决书确定了企业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和赔偿,但企业无力或者拒绝履行,那么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进行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果企业履行完毕全部赔偿、赊账、缴纳罚款等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另行达成和解协议,企业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的注销。但企业在注销执行案件前必须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且法院需要判定企业确已履行义务,不存在拖欠、逃避执行等情形。

如果企业未能履行完毕义务,债权人不同意执行案件注销,企业该如何处理?如果企业未能履行完毕义务,债权人不同意执行案件注销,企业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问题:1.履行义务:企业应当积极履行赔偿、赊账、缴纳罚款等义务,争取债权人的谅解和支持;2.协商和解:企业可以主动向债权人提出和解协议,寻求妥善解决问题;3.申请破产:如果企业无力履行债务,可以申请破产,通过破产程序实现清算和还债;4.法律诉讼: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企业注销执行案件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同时企业应当积极履行义务,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和解,以免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如果无法履行义务或是遇到矛盾纠纷,企业可以寻求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律师等协助,遵循法律程序,寻求合法保障和解决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1、法律分析:被执行人为公司的,在执行期间,可以申请破产或者其他方式予以注销登记。对于执行人而言,遇到此类情形,第一是在清算时主动申报债权,第二是在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将被执行人变更为相应承继原被执行公司的债权债务的主体,比如相应的股东。这个在清算报告里面会有明确的责任分担约定。如果仅仅是被执行人的个人所开公司,在执行时只能针对被执行人个人所有的股权进行执行,因为公司属于独立的运营实体,在清算时,执行人应当主动申报债权,参与分配。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裁判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一般的被执行人是不会在这方面受到限制的,只要自己不是属于的失信被执行人就行,因为失信被执行人会在很多方面受到限制的,建议尽快的履行完毕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执行的公司被注销或吊销的,被执行人仍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定义务,仍然应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1、申请执行的公司被注销的,仍会有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受人,法院可将该承受人变更为申请人后继续执行,不会影响法院的执行。

2、如果是申请执行的公司被吊销的,在依法注销之前,该公司只是丧失经营资格,但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法院仍应该继续执行,被执行人也应该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未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并进入执行程序的当事人。

公司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即消灭,正常情况下,本不存在也无法追究其民事责任。但如果存在其他当事人如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则可以以其他当事人为被告,直接对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股东在公司注销的过程中,没有依法履行必要的清算义务,由股东承担清算不实的责任,即由股东来承担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收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1、法律分析:公司被执行不能注销,要履行完失信才能注销。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3、(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4、(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5、(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6、(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7、(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8、(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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